(2018年10月10日bet36体育在线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2018年11月2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 2023年9月12日bet36体育在线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正 2023年11月30日江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源头减量
第三章 分类投放
第四章 分类收集、运输
第五章 分类处置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改善城乡人居生活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西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等固体废物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进行管理。
餐厨垃圾、绿化垃圾、市政污泥等固体废物的管理规定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区域的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分类收集与运输、分类处置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市实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具体区域,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 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遵循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简便易行、市场运作的原则,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管理。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工作,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管理目标,统筹规划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和收运处置设施布局并优先安排用地和建设,保障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管理的资金投入。
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新区、风景名胜区等相关园(区)管理机构履行本辖区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林场、垦殖场)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的日常管理工作,指导居(村)民委员会做好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等工作。
第六条 市、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督促指导以及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其他相关部门按照以下职责,协同做好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一)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等设施项目的立项审批等工作;
(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将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内容纳入相关规划,督促相关新建项目建设开发单位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设施,保障生活垃圾分类处理设施的建设用地等工作;
(三)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处置设备设施的建设,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纳入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管理体系等工作;
(四)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五)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可回收物回收利用的监督管理和农贸市场、大型商超生活垃圾减量的推进工作;
(六)教育主管部门负责中小学校、幼儿园生活垃圾减量分类知识的普及宣传等工作;
(七)文化广电新闻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旅行社、导游等从事旅游行业的单位和个人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的宣传教育工作;
(八)财政、公安、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利、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科技、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做好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的宣传、指导,将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纳入居民公约、村规民约,配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林场、垦殖场)组织、动员、督促居(村)民开展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工作。
第八条 市、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依托生活垃圾处理相关设施、场所建立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宣传教育基地并向社会公众免费开放,通过媒体宣传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的知识及政策措施。
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应当进行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的公益宣传。
商场、农贸市场、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公园等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当采取各种形式进行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教育。
鼓励工会、共青团、妇联、志愿者组织、环保组织等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培训和动员工作。
第九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树立环境保护意识,遵守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规定,减少生活垃圾产生,分类投放生活垃圾,履行生活垃圾产生者的义务。
按照谁产生、谁负责、谁付费的原则,建立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第十条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设施的建设和运营。
鼓励和支持生活垃圾处置科技创新,促进生活垃圾处置先进技术、工艺的研究开发和转化应用,提高生活垃圾处置的科技水平。
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自然条件,因地制宜地确定农村生活垃圾的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分类管理模式,科学合理地规划、建设和配置相关设施设备,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和资源回收利用。
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市、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激励机制,鼓励、引导单位和个人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活动。
第二章 源头减量
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涵盖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的生活垃圾源头减量机制,鼓励单位和个人减少生活垃圾的产生。
第十四条 发展改革、行政审批、商务、市场监督管理、文化广电新闻旅游、农业农村等部门以及邮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制定配套措施,推动生产、销售和流通各环节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
第十五条 商品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和本市对限制产品过度包装的标准和要求,减少包装材料的过度消耗和包装性废物的产生。
第十六条 公共机构应当实行绿色办公,优先采购可以循环利用、资源化利用的办公用品。
第十七条 推行净菜上市、洁净农副产品进城,鼓励农贸市场果皮菜叶就地资源化处置。
第十八条 鼓励、引导减少使用、积极回收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推广应用可循环、易回收、可降解的替代产品。依法禁止、限制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
商品零售场所开办单位、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和快递企业、外卖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商务、邮政管理等部门报告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使用、回收情况。
旅游、住宿等行业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设置醒目标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行不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
第三章 分类投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