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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应急管理厅印发《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监管工作二十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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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省应急管理厅办公室印发了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监管工作二十条》

(以下简称《二十条》)

要求各地认真贯彻落实

为帮助了解《二十条》

主要内容和最新要求

特以问答形式对《二十条》进行解读

1.印发《二十条》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答:今年以来,全省深入开展安全生产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发现并治理了一批安全评价和检测检验机构存在的突出问题。为持续巩固专项整治成效,省应急管理厅紧盯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服务和监管易出现的突出问题,在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监管工作二十条》,于2024年12月2日正式印发。旨在进一步强化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监管,规范机构及监管人员行为,督促机构和监管人员严守底线红线,不断提升机构服务安全生产工作的作用。

2.《二十条》主要内容和特点有哪些?

《二十条》紧盯重点,简明扼要,突出指导性、针对性、操作性,主要有三个方面内容:一是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执业行为,提出了7条严禁条款,进一步规范了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执业行为;二是对应急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提出了7条不得条款,进一步强调了应急管理部门及工作人员在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监管工作方面的纪律要求;三是对各市、县(区)应急管理部门,提出了6条监管执法措施,进一步强化了机构监管执法工作要求。

3.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七严禁”是指什么?

(1)严禁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机构)租借资质、非法挂靠、转包服务项目及冒用他人签名;(2)严禁机构假借、冒用他人名义要求服务对象接受有偿服务,或者恶意低价竞争以及采取串标、围标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扰乱技术服务市场秩序;(3)严禁机构在不具备资质条件、资质过期、超出资质认可业务范围的情况下,从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技术服务;(4)严禁机构出具虚假或漏项、缺项技术报告;(5)严禁机构应到而不到现场开展技术服务;(6)严禁机构违反法规标准规定开展技术服务;(7)严禁机构与应急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规交往、利益输送。

4.应急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七不得”是指什么?

(1)应急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生产经营单位接受指定的机构开展技术服务;(2)应急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擅自干预机构从业活动,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3)应急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不得组织由生产经营单位或机构支付费用的行政性评审;(4)应急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市场定价,违规出台技术服务收费标准;(5)应急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发现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报告存在虚假、失实等违法违规情形时,不得通过相关行政许可;(6)应急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租借资质、挂靠资质等违法违规行为,不得以任何形式纵容和拖延查处;(7)应急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违法违规机构立案查处时,不得避重就轻、摊派执法、执法不闭环。

5.对机构监管有哪些规定和要求?

要求各市、县(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全面落实属地监管责任,把整治机构执业行为作为常态化工作,持续保持高压态势,要理清辖区内从业的本省和外省机构底数,掌握机构资质信息、管理人员、安全评价师、技术人员、开展项目情况、违法违规等情况;应当健全完善部门联动机制,形成监管合力,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监管部门依法对评价检测报告的法规标准、完整性和真实性等情况实施检查。

6.对机构执法检查有哪些规定和要求?

要求各市、县(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全面加强辖区内机构的监督检查,原则上每年全覆盖检查一次,无办公场所的外省机构每年到属地应急管理部门汇报执业情况,重点监管一年内在辖区发生2次(含)以上违法违规行为的机构。

7.对机构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有哪些规定和要求?

要求各市、县(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通报、约谈等管理机制,对机构违法违规行为,视情节采取警告、约谈、通报批评、行政处罚等措施,及时公布和通报行政处罚、失信惩戒等信息。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发现涉嫌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应及时向省厅报送机构违法违规和立案处罚情况,省厅将不定期通报机构违法违规行为,涉及外省机构违法违规问题依规移送外省应急管理部门处理。

8.机构出具虚假、失实报告如何处理?

安全评价机构出具失实报告的,应当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责令停业整顿,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经验收通过后方可继续开展安全评价业务。安全评价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的,应当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由资质认可机关依法吊销其资质并向社会公告,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按规定将安全评价机构和有关责任人列入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监管工作二十条》详情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监管工作二十条

一、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七严禁”

1.严禁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机构)租借资质、非法挂靠、转包服务项目及冒用他人签名。

2.严禁机构假借、冒用他人名义要求服务对象接受有偿服务,或者恶意低价竞争以及采取串标、围标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扰乱技术服务市场秩序。

3.严禁机构在不具备资质条件、资质过期、超出资质认可业务范围的情况下,从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技术服务。

4.严禁机构出具虚假或漏项、缺项技术报告。

5.严禁机构应到而不到现场开展技术服务。

6.严禁机构违反法规标准规定开展技术服务。

7.严禁机构与应急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规交往、利益输送。

 二、应急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七不得”

8.应急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生产经营单位接受指定的机构开展技术服务。

9.应急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擅自干预机构从业活动,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

10.应急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不得组织由生产经营单位或机构支付费用的行政性评审。

11.应急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市场定价,违规出台技术服务收费标准。

12.应急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发现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报告存在虚假、失实等违法违规情形时,不得通过相关行政许可。

13.应急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租借资质、挂靠资质等违法违规行为,不得以任何形式纵容和拖延查处。

 14.应急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违法违规机构立案查处时,不得避重就轻、摊派执法、执法不闭环。

 三、强化监管执法“六应当”

15.各市、县(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全面落实属地监管责任,把整治机构执业行为作为常态化工作,持续保持高压态势,要理清辖区内从业的本省和外省机构底数,掌握机构资质信息、管理人员、安全评价师、技术人员、开展项目情况、违法违规等情况。

16.各市、县(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全面加强辖区内机构的监督检查,原则上每年全覆盖检查一次,无办公场所的外省机构每年到属地应急管理部门报告执业情况,重点监管一年内在辖区发生2次(含)以上违法违规行为的机构。

17.各市、县(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健全完善部门联动机制,形成监管合力,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监管部门依法对评价检测报告的法规标准、完整性和真实性等情况实施检查。

18.各市、县(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通报、约谈等管理机制,对机构违法违规行为,视情节采取警告、约谈、通报批评、行政处罚等措施,及时公布和通报行政处罚、失信惩戒等信息。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发现涉嫌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应及时向省厅报送机构违法违规和立案处罚情况,省厅将不定期通报机构违法违规行为,涉及外省机构违法违规问题依规移送外省应急管理部门处理。

19.安全评价机构出具失实报告的,应当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责令停业整顿,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经验收通过后方可继续开展安全评价业务。

20.安全评价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的,应当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由资质认可机关依法吊销其资质并向社会公告,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按规定将安全评价机构和有关责任人列入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来源:省厅调查统计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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