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月25日宜府发〔2011〕1号发布 根据2018年11月19日宜府字〔2018〕80号修正)
第一条 为弘扬尊老爱老、敬老助老的传统美德,体现党和政府对老年人的关怀,营造尊重、关心和照顾老年人的社会氛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和相关文件精神,结合bet36体育在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优待对象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常年居住、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公民。
老年人持居民身份证等法定有效证件享受本办法所列优待。
第三条 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严禁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老龄事业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老年人口规模,逐步增加对老龄事业的投入,并鼓励社会各方面投资或者捐助发展老龄事业,使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老龄工作议事协调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有关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的法律、法规以及政策;
(二)拟制并协调实施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组织、指导、协调、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四)开展老龄工作的调查研究、统计分析,参与制定涉及老年人权益的政策措施;
(五)负责对老年人组织的指导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老龄工作机构下设的办事机构具体负责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的日常事务。
第六条 各级国家机关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社会团体以及各类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安排专(兼)职人员,负责老年人服务管理工作,建立老年人信息档案和日常联络制度,联合老年人组织、为老年人服务组织、社会团体共同建立老年人保护机制,及时了解老年人特别是困难家庭和单独居住老年人的生活状况,帮助老年人应对突发事件,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老年协会等老年人组织,应当结合老年人自身特点、健康状况,组织开展有益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动。
第七条 全社会应当广泛开展敬老、养老、助老的宣传教育活动,树立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社会风尚。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反映老年人的生活,开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宣传,为老年人服务;开设老龄工作专栏和老年人专题节目,出版老年书刊。
青少年组织、学校和幼儿园应当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敬老、养老、助老的道德教育和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制教育。
鼓励文艺团体创作、演出尊老、敬老、爱 老的文艺作品。
鼓励发展老年慈善事业,提倡为老年人提供志愿服务。
第八条 每年农历九月初九为老年节,老年节所在月为本市敬老活动月。敬老活动月期间,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开展敬老、助老活动,并注重帮助解决高龄老人的生活照料和困难老人的基本生活。
对敬老、助老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以及对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老年人,各级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 符合有关救助条件的贫困老年人,享受相应的社会救助待遇。